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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警钟、保安全 德州市应急局公布2023年第二期典型案例_大众网
发布者:<石化案例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4-03 14:23:36

  今年以来,德州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严格执法检查,重拳打非治违,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强化警示教育,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德州市应急局公开曝光近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的典型案例,警示企业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完善隐患自查自纠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庆云县某加油站等4家加油站更换汽(柴)油罐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案

  2023年3月份庆云县应急局组织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按照德州市应急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市加油站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庆云县某加油站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过查看该加油站提供的《庆云县某加油站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2022年4月16日版)第2.6 加油站设备、设施显示,该加油站现场设有2座汽油罐和2座柴油罐,尺寸1.8*6.1m(容积为15m?),经现场测量该加油站罐区汽油罐和柴油罐尺寸为2.6*5.6m,容积约20-30m?。该加油站擅自更换汽(柴)油罐建设项目,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另有3家加油站存在相同类型问题隐患。

  这4家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庆云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这4家加油站分别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这4家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乐陵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因城市规划拟搬迁的某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营业站房内设有宿舍且宿舍与储罐区油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GB 50156-2021(2021版)要求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某某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监控式执法”查处某钢结构销售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3月24日,夏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钢结构销售厂开展检查,经查该单位为生产钢结构框架主体(金属结构构造)企业。进入该企业后发现未进行生产作业,检查发现该企业涉嫌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在征得企业人员同意后,执法人员对企业当日监控内容进行检查。通过翻看企业当日生产现场监控视频,并对现场作业人员逐一核实后,确认该企业李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等技术手段采集现场证据,并依法下达了相应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李某某立即停止电焊作业。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德州市陵城区某企业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2月22日,按照德州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全市区域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陵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异地执法第二片区检查组依法对德州市陵城区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一名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持证上岗作业(超期未复审)。执法人员现场固定了执法证据,并依法下达了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并要求该电工持证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第11执法组对山东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室外除尘器进、出风口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GB15577-第8.4.4条要求。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山东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平原县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德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要求,对某农机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编制“中毒和窒息”现场处置方案。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平原县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